第二章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(1 / 2)
第二章,核心权利列举与界定。
这是核心。
沈钧儒逐项推敲:
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:
“任何人之生命权受法律最高程度之保护。非经本省高等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最终判决,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。”
这一条,直接源于太原审判不判死刑的案例。
他特意加入:
“即便对依法判处极重刑罚者,其生命尊严及基本生存条件仍应得到保障。”
这为监狱改良提供了法理依据。
人身自由与免受任意拘禁权:
详细规定逮捕、拘留、审判的法定程序与时限,明确罪刑法定、无罪推定原则。
太原审判中公开、依程序的审理,便是范例。
财产权:保护合法私有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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